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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、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,除执行本标准外,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。
附件如下:
16413700089e59d7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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